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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管理制度范文精选

民政管理制度

民政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在福建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副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在中共*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市委的决定、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求真务实、全心全意为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要着眼于*的长远发展和政府工作全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基层,方便群众;要扎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委(办)主任、局长组成。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九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二条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各局局长和各委(办)主任实行责任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五条认真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十六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七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八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决策制度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及预算变更、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以及其它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的制定与调整,涉及财政扶持、用地、税费、劳动力等方面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成片开发、产业发展、重点招商项目的供地及配套政策,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及管理方式的转变,事业单位改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预算外收支计划、土地基金收支计划、财政性融资计划,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年度安排,年度重点项目的确定,重大项目或重要项目的审批及提供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就事关*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以及关系广大市民切身利益事项做出决策后,要及时报市委研究决定;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报市委研究同意后,再提请人大审议。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成员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努力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我市的法规、规章,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把政府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规范行政权力为依法行政的核心,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六条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每年初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要形成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当年的工作目标、任务与措施,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将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分解到政府各职能部门。各部门要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相应任务,制定或调整部门工作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发展大局,从*实际出发,并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安排,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执行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即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国内外形势,总结市人民政府阶段性工作,讨论决定和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阶段性工作安排和专项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重要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发的重要规章;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并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发的规章;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家重要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中共*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七)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定市人民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讨论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集专题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门事项。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同意。报道重大事项,须经市长同意。

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须提前10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如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提前15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情况特殊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由分管副市长审定,需要市长出席的,还应报市长批准。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需请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一般只开到下一级,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送市长审批,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注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按此要求签注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市长出差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或经市长、副市长批示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或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同意后,由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规章签署后,要及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主要报纸上刊登,并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国务院法制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它可以公开的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同意后,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设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送交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除市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工作部门自行发文;牵涉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联合发文应明确主办部门。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商请有关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办理后直接答复来文单位并将情况和结果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确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区人民政府之间要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地开展工作。对有分歧意见的事项,主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或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协调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区人民政府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批复审批事项,一律用“函”行文。

第十章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七条市长出访,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副市长出访,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市直委、办、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局长(主任)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由所在单位报请主管副市长同意后,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并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呈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市直委、办、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由所在单位报主管副市长同意后,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并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区人民政府区长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报请市长批准后,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并按有关审批程序报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单位正处(副局)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区人民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必须与工作相关,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且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需要一年内多次出访的,报市长批准。出访要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同一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五十八条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宾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请示,或由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提出请示经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会见来访的重要华人、华侨、*同胞,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请示,或由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提出请示经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会见来访的重要*人员,由市人民政府*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或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提出请示经市人民政府*事务办公室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直接安排见面的,应事先征求市人民政府*事务办公室意见。如属特殊身份的*人员的会见安排,由市人民政府*事务办公室先报国务院*事务办公室或省人民政府*事务办公室同意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安排。

会见无特殊身份的海外投资者、商人,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负责联系的市直单位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有关领导会见。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习活动,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六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报告,于每个季度末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季度的工作总结和下季度工作要点,第四季度末要报告全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同时对于本行政区、本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突发事情、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灾情疫情、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要政治事件要立即报告。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市人民政府领导开展调查研究活动,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

第六十二条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召开的一般性会议,以及各类典礼、开幕式、闭幕式、签字仪式、首发首映式和剪彩、照相等礼仪性活动。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礼仪性活动;确有需要的,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直接向领导个人发出邀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六十三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市人民政府领导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作新闻报道,报道内容须经领导本人或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审定。

第六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六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实行离开*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和销假制度。市长离厦出差,应填写外出报告单,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秘书长向常务副市长或各位副市长通报,并同时抄送市委秘书长。副市长、秘书长离厦出差,应填写外出报告单,报市长审批后,送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备案,并同时抄送市委秘书长。上述出差安排经审批后列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一周活动计划表的,可不另作通报或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厦出差和因私请假离厦,应填写外出报告单,报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送市长阅知和秘书长备案,同时抄送市委办。副职离厦出差和因私请假离厦,报本班子主要领导审批后,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阅知和秘书长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区长离厦外出,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副区长离厦外出由区长批准,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以上人员回厦后均要及时向批准人口头销假。

第六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休假制度,安排好本人及班子成员的休假。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年度休假安排,应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副市长、秘书长的年度休假安排,应报市长批准并向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

民政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全区统筹、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适度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条为巩固和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号)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200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中有关缴费和就医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和卫生服务权利。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成立由组织、宣传、监察、卫生、财政、社保、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单位领导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管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区医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医管办)和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业务管理中心),区医管办设在区卫生局,区业务管理中心设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乡镇(有关街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医管会),各行政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以下简称医管组)。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统筹费征缴、个案受理、监督检查、救助资格审核等工作由区医管办、区业务管理中心、乡镇医管会、村医管组分工实施。

第六条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努力使各乡镇(街道)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达75%以上。

第七条区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乡镇(有关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各乡镇(有关街道)要按照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辖区内合作医疗宣传发动、统筹费征缴等工作。

第三章举办形式、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全区农业户口的居民和无固定职业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转非人员。

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实施对象范围。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1周年为一个统筹期,按照以下办法实行多方筹资。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缴纳统筹费,每人每年20元(每户人口数以公安户籍档案为准),每个统筹期的统筹费在该统筹期开始前收缴完毕。

(二)财政按当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元资助。

(三)农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城镇“三无”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由区财政资助。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一周年为一个统筹期,参合有效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筹资期结束后,当年不再办理参合手续。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区财政专户管理。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支出帐户,提供医药费审核报销服务,做好财务报表和统计工作,定期向区医管会报告专项资金运行情况。

第四章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区内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所产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即有效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报销细则由区医管办和区业务管理中心制定。

因公负伤、工伤、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事故致伤、正常生育以及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职业病和医疗事故等均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三条住院费用和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诊疗费用按分级累进的原则报销,在区内定点医疗单位就诊的门诊医药费按一定比例报销。报销比例由区医管办和区业务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四条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结余情况,对因病生活确实贫困的,由区业务管理中心申报,区医管办审核,区医管会批准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每两年可到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免费享受一次常规性健康检查,具体实施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和非定点医院诊疗分类管理制度,定点医院设置由区医管办确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民政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及实际需要编制。

(二)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市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平衡、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综合验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监察、财政、审计、国土、环保、规划、建设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项目库建设,并抄送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筛选。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业主单位要求立项的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审批权限属市审批的项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市以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省管理办法审核后上报审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业主单位应提供:

(一)项目业主单位要求可研批复的申请(主管部门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或经市政府同意急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5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简易程序(即表格式)审批;但在项目批准前,项目业主应提供规划、国土、环保、财政和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委托进行),项目概算应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定后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第十七条未经初步设计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允许进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采用各行业主管部门(镇、乡、街道)申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分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一般性项目建设计划,分别由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前期项目三部分组成。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从各行业主管部门(镇、乡、街道)申报的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中筛选提出。项目初步设计未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一般性政府投资新建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论证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新建项目。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列入计划的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镇、乡、街道)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过程中,应与市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资金预算的初步衔接,并于当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投资项目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国土、财政、人行、规划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衔接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因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投资总额。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市政府明确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综合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逐步推行建设制度。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初步方案需报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经招投标后签订的有关合同,应于5日内报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局、审计局和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担保金。

第三十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项目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重新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批准: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工程预算由项目业主报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备案。送审材料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图、预算书等。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当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同时办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重点建设项目按月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等内容,并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有关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规划实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经审核、审计)完成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未经竣工综合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三十六条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综合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考核制度。

第三十九条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管。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加强监督。

第四十条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稽察结果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等有关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三)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即支付工程尾款或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对因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政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实行首长负责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并负责对各副县长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副县长在分管工作内对县长负责;政府全体成员对县长、分管的副县长及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负责。副县长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有责有权处理分管工作中的问题,分管工作与县委交叉的,应注意和县委分管常委通气;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汇报,原则上每半个月一次;对涉及分管工作范围外的问题,应与相关分管的副县长(分管常委)通气,取得厂致意见后再作决定;对在协调中牵涉面较广、政策性较强、一时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负责协调或裁定。县长外出期间,如需指定县政府领导负责,由县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二、会议制度

在县长负责制下,集体领导的实现形式是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凡属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各成员局局长组成;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组成。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县人大的重要决议;研究、分析全县经济、政治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大工作;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县政府全体成员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议题由县长确定,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人民政府部署全县性重要工作,必要时可召开镇长和副局以上单位的领导参加的会议。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的,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在每月上旬举行,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和解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和需要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常务会议讨论的内容,会前由县政府办公室将县长、副县长提出讨论的问题进行分项归类后交县长决定。各副县长对拟提交讨论的事项要认真审核,对确有必要、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才提交讨论。县政府办公室要将确定讨论的事项在常务会议召开前三天送各副县长审阅。对确定讨论的事项,提请讨论的单位应做好充分准备,写出简要的书面材料(一式20份)报县政府办公室;凡需要协调或有争议的问题,由分管副县长或委托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报请县长同意,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召开常务会议时,县人武部一名主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县人大、政协的领导参加。

(三)县长办公会议

县长办公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解决牵涉面较广、政策性较强、且时间较紧的重大问题;检查对县委、人大、政府全体成员会议、县府常务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听取各副县长通报分管工作近况。

对会议研究事项,会前由县府办公室将各副县长要求提交讨论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交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决定后提交讨论。研究有关问题时,可请有关部门领导列席会议。

(四)县政府工作会议

凡属各副县长分管的工作,或县委、县政府已有原则决定,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或协调解决的工作问题,由各副县长召集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召集。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

凡是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会议决定事项,均应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是县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与县人民政府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公务文书,县府属各单位(企业)和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落实,同时将落实结果及时回报。对有异议的问题,应在接到决议或决定后即向县府办公室反馈,由县府办公室负责请示,并将情况答复有异议的单位,有异议的单位应按县府办公室回复的意见执行。县府办公室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将会议决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领导报告,并每季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一次。

(五)严格控制召开全县性的各种业务工作会议

全县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凡可开可不开的全县性业务工作会议,坚决不开;凡不是研究解决实质性问题的会议,坚决不开;凡可用电话、电报、电视、广播、文件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对内容相近,可以归口召开的会议,坚持合并召开;凡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则不以县政府的名义召开。要严格控制部门和各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联谊会、表彰会等社团组织召开的会议。除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的表彰会或特殊情况经请示县委、县政府同意外,部门一般不召开行业或系统的表彰会。县府直属部门如确需召开全县性业务会议,由部门提出申请,送县府办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召开业务工作会议,一律由各部门自行通知。未经县领导批准,部门一律不得召开全县性业务会议。县政府领导在业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不印发,确需以县政府或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要报请县长批准。除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外,县政府主要领导一般不参加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县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如需镇分管领导参加的,须请示县分管领导批准;需镇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须请示县委书记或县长批准。会议讲话涉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应另行拟正式文件下达。

三、文件审批制度

(一)县政府正式文件

县政府正式文件原则上限于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指示、决定,印发重要行政规章,部署全县性的重要工作、重要行政措施,向省、市的重要请示、报告等。各部门部署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制定行业性管理措施,制发业务工作会议纪要等,均由各部门自行发文,或经县政府批准后,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提倡各部门之间尽量采取电话或面对面直接洽商解决问题,减少公文来往。

(二)县政府属各单位(企业)和各镇政府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

县政府属各单位(企业)和各镇政府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除县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不得直接送县领导审批。县领导接到抄报公文后,一般不能直接受理,应督促有关部门按办文规定的程序呈报。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拟办意见,分送有关县领导审批;紧急的请示、报告,县府办公室可直接送县领导批示后办理。县领导应及时对送批件作出批示,并交由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不能将批示件或复印件直接转给有关单位。对各镇、各单位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如属有关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协调处理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直接转有关单位办理,主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对紧急或重要事项,要责成主办单位反馈处理结果。凡镇与镇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协商解决或可由主管部门解决的,不需向县政府请示。凡村委(居委)会及基层院、所、站、厂、场、公司、门店等单位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请示、报告,原则上退回其所属主管部门办理;如确需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办理、答复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不能越级行文。

鉴于当前县财政困难仍然较大,又实行了镇财政及行政事业经费包干的情况,对预算外的支出要从严控制,县政府原则上不受理计划外添置性、建设性拨款请示。凡属计划外项目投资、财政经费开支等问题,按审批“一支笔”的原则,交分管财政副县长、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县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县财政局要定期向分管财政副县长、县长或县府常务会议报告。

(三)县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

以县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审定签发;涉及多个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应会同有关副县长会审后报县长审定签发。向上级政府或上级业务部门的请示(函)、报告,印发重大行政措施和规章的文件或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签发,或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安排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县政府通告、公告、人事任免、机构编制、奖惩、因公出境考察等均由县长审批。常规事项的行文可以授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以县政府名义表态的,应经有关副县长审批或授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凡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与县政府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各镇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收支计划的提出或调整,要由业务部门与分管副县长提出方案,经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报县人大审查批准后执行。

四、其它工作制度

(一)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县政府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战略、计划和措施,技术、智力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农业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应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政府职能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和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科学论证或法律分析;涉及部门或乡镇的,应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切忌乱开新的口子。除国家有关专门规定和机构编制的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行政制度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县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能力和水平。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确保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的质量。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政法规;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加强政府网络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领导干部下基层制度

县政府领导每年安排工作不少于2个月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必要时进行现场办公,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工作,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县政府领导主要联系所分管的单位,建立基层联系点;各办、局(公司)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基层联系点,并在点上抓出成效,不断总结完善和提高。政府成员和县府直属部门、单位领导要带领和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轮流到点上工作,及时帮助基层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群众信访制度

坚持县长接待群众日制度,每月5日和20日为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接待日的当班县长、副县长有权直接按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稳妥、客观、公正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各承办单位务必按指示尽快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回报信访部门和负责接待的县

长、副县长;对信访反映的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向县长和有关领导汇报;对疑难信访案件,原则上每半年梳理一次。县政府领导及全体成员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和下级的请示、报告,能够办理、解决的要及时办理、解决。县政府办公室对群众来信来访要及时转呈或告知有关领导,同时对下级的请示要于收文15天内作出明确的答复。如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应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理由,防止贻误时机,造成损失。

(五)督促检查制度

根据讲求实效、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督查工作原则,对政府序列各部门的分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由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上级党政重大决定、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议交由政府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工作会议决定需要办理事项和县政府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部署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县政府领导对有关镇、部门批示的文件、请示、报告、信函等办理落实情况;县人大议案、建议和县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督查工作部门和督查人员要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多种形式及时向主办单位进行催办,跟踪督查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反馈或汇报。

(六)民主生活会制度

县政府班子成员每半年过一次民主生活会,政府全体成员一年过一次民主生活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讦,彼此交心通气,加强联系,增进团结,形成合力,推进工作。

(七)奖罚制度

各办、局(公司)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分别建立各种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同时,根据各单位对干部、职工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和考核情况,分别给予奖惩,做到奖罚严明,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讲团结、讲大局、讲发展”和“以实为首、以和为本、以干为乐、以廉为荣、以绩为准”的新风尚,营造风正气顺、团结鼓劲、干净干事、奋发图强的创业氛围。

(八)请示、汇报制度

各办、局(公司)除有急事要及时请示、汇报外,至少每月要向县政府的分管领导汇报一次工作。参加省、市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应于会前、会后向县政府的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各单位有关计划的制订、投资专款的发放和物资分配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要政策性调整,要及时向县政府分管的副县长请示、报告,必要时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不请示、报告或“先斩后奏”,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县政府序列各单位副股级以上人事变动,必须先向县府分管的副县长请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镇、县直各单位领导要向县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工作,除紧急重大事情外,应先与县政府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领导的活动情况负责安排,以便合理利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政府成员要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汇报上季度的工作情况,并做到季度一分析、半年一小结、一年一总结,同时还要抓好下属单位汇报并对下属单位的工作负责。

(九)活动安排和外出报告制度

各单位需要县政府领导出席公共场合的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县政府领导外出,均应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各副县长出差县外,须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如时间较长(一个月以上),还应商定代管领导;各办、局(公司)第一把手外出,应征得分管的副县长同意,如时间较长(半个月以上),除应商定负责领导外,还应将去向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民政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实行政府主导、财政补助、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提倡个人认助五保老人。

第三条敬老院应当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社会,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的修缮费用、管理人员工资、社会劳动保险、五保人员医疗费用由县财政实行定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敬老院正常运转经费(包括水、电、燃料),村组负责收缴五保人员土地转包费用,其余不足部分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组织社会捐赠进行筹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其他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应各尽其责,支持敬老院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兼顾供养社会托老对象。

敬老院应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休养人员自费代养。

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等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敬老院、五保老人、被委托人五方共同签订供养协议,实行居家养老,供养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协议发放,并不定期检查寄养人员的供养情况。

第七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实行集中供养。

第八条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五保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出院手续,领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其生活。

第九条敬老院收养自费人员,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敬老院的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环境较好,交通便利。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敬老院规模大小和供养人员多少提供适量的可耕种土地,供敬老院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

(一)新建敬老院的规划、设计、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改建敬老院的各种设施要基本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敬老院规划、设计、建设、竣工必须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符合卫生要求。

(二)敬老院的建筑设计和外墙装饰应与老年人心理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门、走道、出入口的设计必须做到方便老年人;装修中不得使用有害、有毒和易碎、易燃的装饰材料,地面用材适合老人活动,配备消防器材,制订消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三)内部设施除必要床位和生活用品外,还应根据敬老院规模大小提供医疗、学习、娱乐、健身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院务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建立供养人员参与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组织机制。

第十五条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搞好环境绿化和清洁卫生,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七条伙食团必须达到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C级以上标准,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供养人员的饮食应讲究营养、卫生,注意调剂饭菜花样,尊重供养人员的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适时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供养对象在30人以上的敬老院要设立医务室,条件不具备的要与乡镇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实行定点联挂,定期对供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供养人员生病后,敬老院应及时将其送到定点医院(卫生院)治疗(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医院或卫生院为五保人员的定点医院);五保对象去世后,敬老院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二十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五章生产经营和财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的土地、房产、设备和其他财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用作任何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敬老院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院长变动时,应进行审计;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五保供养协议书中已登记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五保供养协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原则上一级敬老院每年院办经济收入不低于3万元,二级敬老院不低于2万元,三级敬老院不低于1万元,规模较小的敬老院不低于0.5万元。生产经营收入依法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根据敬老院供养对象人数按20∶1的比例进行配备,并经健康体检合格,办理《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聘期3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聘用协议落实。县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给各敬老院下达院办经济任务,每年负责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县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完善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敬老院应加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扶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对敬老院的有关减免和优惠政策,在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等方面尽可能为敬老院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将敬老院五保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特困医疗救助体系,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